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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教育目的
广义的教育目的:人们对受教育者的期望,即人们希望受教育者通过教育在身心诸方面发生什么样的变化,或者产生怎样的结果。
狭义的教育目的:各级各类学校在国家对受教育者培养的总的要求指导下,对人才培养的质量和规格上的具体要求。
二、教育目的的层次结构
国家的教育目的是国家对教育培养人的总的要求,它规定着各级各类教育培养人的总的质量规格和标准要求。
(1)培养目标是教育目的的具体化,是结合教育目的、社会要求和受教育者的特点制定的各级各类教育的培养要求。基础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是为人的成长发展奠定德、智、体等各方面的基础;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则是培养各种专门人才。
(2)教育目的与培养目标之间是普遍与特殊的关系。教育目的是针对所有受教育者提出的,而培养目标是针对特定的教育对象提出的,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对象有各自不同的特点,制定培养目标需要考虑各自学校学生的特点。所以教育目的是制定培养目标的依据,培养目标是教育目的的具体化,即培养目标不能脱离教育目的,教育目的要体现、落实在培养目标之中。
课程目标是课程本身要实现的具体目标和意图,它规定了某一教育阶段的学生通过课程学习之后,在发展德、智、体等方面期望实现的程度,它是确定课程内容、教学目标和教学方法的基础。课程目标是指导整个课程编制过程最为关键的准则。
(1)教学目标是教育者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,在完成某一阶段(如一节课、一个单元或一个学期)工作时,希望受教育者达到的要求或产生的预期变化。
(2)教师的教学目标是微观层次的教育目的,是一切教育活动的基础,也是进一步具体化的培养目标,它具有很强的操作性。课程是为实现教育目标而选择的教育内容的总和。
教学目标与教育目的、培养目标之间是具体与抽象的关系。它们彼此相关,但相互不能取代。目的与目标根本不同,目标能测量,但目的不能测量。我们可以把教育目的和培养目标理解为教育意志,它们落实在一系列实现教学目标的行动上。教学目标有次序的渐进和积累是向教育目的和培养目标的接近。